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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项目所在县、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受益区农民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挪用、截留和抵扣工程建设资金。中央资金必须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建设工程措施、林草措施等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问题。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包括工程进度检查、年度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进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质量、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工程进度检查由省水土保持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检查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年度检查验收由省水利厅牵头,省水土保持局具体组织开展。省级年度检查验收一般于3月底前进行。
  省级年度验收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分治理措施进行抽查验收,抽验比例不少于当年工程任务的20%;沟道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连片的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县级年度自验要对各项工程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程建设情况逐项做出评价,并提出年度自验报告。省级年度检查验收对各县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和等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在项目建成后进行,分县级自查初验、省级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国家将组织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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