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以上以及种苗等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和材料供货单位。严禁为了逃避招标而故意拆分项目。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要按照
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以及我省关于组织群众投劳筹资的要求,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施工前和竣工自验后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监理业务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估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9号)。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水土保持实用技术,加强技术培训,开展不同类型区治理技术研究,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的同时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项目原则上选择在典型小流域内实施。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第二十二条 市、县水利水保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并附年度自验报告;省水保局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市、县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信息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报送进度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