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流域初步设计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水保部门联合逐级上报;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一并提供市、县政府关于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受益区群众投劳承诺文件;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所在县、乡(镇)政府应出具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和运行机制的文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可研报告、小流域初步设计和项目县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水利水保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规模和建设任务,根据批复的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流域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出工程年度建议计划,落实具体建设任务,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并抄报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土保持局根据国家年度计划规模和各项目区前期工作情况、年度检查验收考评情况,汇总全省年度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省水利厅对省水保局初步安排意见进行审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安排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的投资建议计划和省水利厅提出的计划安排意见,审核下达年度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市、县报送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
1、工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地方投资承诺意见;
3、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等(包括工程进度、效益、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计划优先和重点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建设条件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进展良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好、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经省上审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投资计划的,须说明理由,按申报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完善领导机构,将建设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政府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协调。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做好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评估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水利等部门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