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颁发的《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治理水土流失和控制面源污染并重”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组织受益区群众筹资筹劳。
第四条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前期工作分规划、项目区可行性研究和小流域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前期工作成果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前期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统筹安排,省水土保持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小流域初步设计,小流域初步设计达到施工要求。
第七条 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小流域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由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勘测设计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前需经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可研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安排,具体由省水土保持局组织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市、县依据审批的项目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小流域初步设计。省水土保持局负责对小流域初步设计提出审查意见,由省水利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