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盐政发〔2008〕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拨予以先行垫付。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辖区内施工企业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及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平均施工总产值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5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30万元。
存入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证金额度;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额度降低后,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 自调查确认之日起,年度保证金额度恢复到原始标准。
四、建设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时止(质量保修金除外)。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施工企业以年度为单位所存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连续保证,若企业撤出辖区建筑市场,保证期限为该企业在此辖区所有承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