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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实行技能培训特殊补助。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培训期间可申请生活补贴。

  4.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应缴费总额,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5.建立村委会就业服务补助机制。对村委会组织介绍本村农民实现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成功推荐1名农民就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给予村委会一次性100元推荐就业服务补助。

  6.建立企业免费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农民,组织其参加上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培训就业1人,由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元岗位培训补贴。

  7.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推荐成功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以上各类补贴及资助标准由各市、区确定,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业就业政策衔接。

  粤府〔2006〕3号、江府〔2006〕28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不变,其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有关享受扶持政策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1.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规定范围的,且属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具体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在常住地登记的人员;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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