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8]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实施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以后登记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2.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三年内免收国家所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费具体项目:
工商部门:(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经济合同鉴证费;
(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行政执法卫生监督费;
(3)卫生质量检验费;
(4)预防性体检费。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公安部门:治安联防费。
文广新部门: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