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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省政府确定我市“伊洛河出境断面COD浓度达到30mg/L、氨氮浓度达到1.5 mg/L”责任目标的完成,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实施各县(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财政扣减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中栾川、嵩县、汝阳、洛宁4县增加重金属,嵩县、栾川增加氟化物和氰化物。各县(市)监控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具体见附件。

  二、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每月进行4次不定时监测,监测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三、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的计算方法为:

  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

  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

  四、对水质出现超标的责任目标断面,按超标程度进行不同额度的财政扣减。以单项次计,超标倍数小于0.1倍,考虑到技术性偏差,不予扣减;超标0.1-0.5倍(含0.5倍,下同),扣减3万元;超标0.5-1.0倍,扣减5万元;超标1.0-1.5倍,扣减8万元;超标1.5-2.0倍,扣减10万元;超标2.0倍以上,扣减20万元。

  每月4次监测有2次超标的,按较高一次超标倍数计算;有3次超标的,按最高一次超标倍数计算的资金数额加扣1倍; 4次均超标的,按最高一次超标资金数额加扣2倍。

  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的,累加计算。

  考虑到上游污染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影响,当上游断面超标0.8倍以上而下游断面超标倍数小于0.8时,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不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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