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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洛政〔2008〕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号令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8〕2340号)精神,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解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洛政〔2008〕11号)中除液化石油气外的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鸡蛋、蔬菜、牛奶、农资及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差率控制和提价备案工作,其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各级价格、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安排部署市场监管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解除临时价格干预的粮油等部分重要商品、服务以及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串通涨价、变相涨价、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种违价行为要坚决查处,确保市场经济秩序正常、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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