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四条 管线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的点号、实测距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覆土深度差值;
(三)管线点成果表,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别、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别;
(四)管线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交通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梁底标高以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三)交通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图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5‰;
(二)建筑间距不大于5‰,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
(三)建设规模不大于1%;
(四)绿地面积负误差不大于1%。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
(一)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5米;
(二)覆土深度不大于0.2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超出本条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第八编 附则
第三百七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本市下列区域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
| 区域界定
| 备 注
|
历史文化保护区
| 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
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
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
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
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
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 |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 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 |
城市建设与市政交通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
| 机场、港口、铁路枢纽等重大工程控制区域
| |
森林公园
| 西峪森林公园
塘沽森林公园
官港森林公园
杨柳青森林公园
| |
自然保护区
| 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中上元古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团泊洼鸟类自然保护区
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
武清港北固沙林自然保护区
宝坻青龙湾固沙林自然保护区
武清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
| |
水源保护区
| 于桥水库及引滦工程沿线
北塘水库
尔王庄水库
大港水库
引黄济津沿线
南水北调沿线
| |
风景名胜区、风景旅游区
| 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东丽湖旅游风景区
侯台风景区
梅江南风景区
南淀风景区
银河风景旅游区
柳林风景区
黄港风景区
天嘉湖风景区
鸭淀风景区
| |
重点控制区
| 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
| |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商业区范围内的建筑落地大修的,按照原有建筑间距控制。
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第三百八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批的事项,按照原审批执行。1995年4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的批复》(津政函〔1995〕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范围
| 颜色值
RGB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R
| | | 居住用地
|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不包括教育、科研单位内住宅用地
| |
R1
| | 一类居住用地
| 市政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
| 255,255,0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255,255,0
|
R1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 255,255,0
|
R1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255,255,0
|
R1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255,255,0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市政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
| 255,223,127
|
R2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255,223,127
|
R2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含社区服务医疗站和体育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 255,223,127
|
R2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255,223,127
|
R2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255,223,127
|
R3
| | 三类居住用地
| 市政基础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建设年代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
| 255,191,0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255,191,0
|
R3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 255,191,0
|
R3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255,191,0
|
R3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255,191,0
|
R4
| | 四类居住用地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 127,127,0
|
R4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
| 127,127,0
|
R42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和管理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
| 127,127,0
|
R43
| 道路用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 127,127,0
|
R44
| 绿地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 127,127,0
|
R/村
| | 城中村
| 城市内的以农村居住点、生产为主的用地
| 204,204,102
|
Rs
| |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 中小学用地、幼儿园用地
| 255,127,255
|
C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C1
| | 行政办公用地
|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255,127,191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255,127,191
|
C12
| 非市属办公用地
|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 255,127,191
|
C2
|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和市场等用地
| 255,0,0
|
C21
| 商业用地
|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商业性写字楼用地
| 255,0,0
|
C22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 255,0,0
|
C23
| 贸易咨询用地
|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 255,0,0
|
C24
| 服务业用地
| 各种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修理和交通售票用地
| 255,0,0
|
C25
| 旅馆业用地
|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255,0,0
|
C26
| 市场用地
|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 153,0,0
|
C3
| | 文化娱乐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用地
| 255,127,159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255,127,159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255,127,159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 255,127,159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 255,127,159
|
C35
| 影剧院用地
|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255,127,159
|
C36
| 游乐用地
|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 255,127,159
|
C4
|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0,76,0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 0,76,0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0,76,0
|
C5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255,191,127
|
C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
| 255,191,127
|
C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 255,191,127
|
C53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 255,191,127
|
C6
| |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 255,63,0
|
C61
| 高等学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院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军事院校用地
| 255,63,0
|
C6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不包括附属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255,63,0
|
C63
|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用地
| 255,63,0
|
C64
| 特殊学校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255,63,0
|
C65
| 科研设计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不包括附设于单位内的研究设计机构等用地
| 255,63,0
|
C7
|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 76,0,38
|
C8
| | 公寓用地
| | 255,0,0
|
C81
| 居住型公寓用地
| | 255,0,0
|
| C82
| 酒店型公寓用地
| | 255,0,0
|
| C83
| 混合型公寓用地
| | 255,0,0
|
C9
| |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 153,0,76
|
M
| |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厂区以外的专用线应计入铁路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M1
|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76,0,0
|
M2
|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用地
| 76,38,38
|
M3
|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用地,如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化学、造纸、制革、建材等工业用地
| 76,57,0
|
W
| | | 仓储用地
| 包括国家、省、市的储备仓库、转运仓库、批发仓库和物资部门的供应仓库,厂外专用地段的仓库。其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W1
| | 普通仓库
|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用地
| 223,127,255
|
W2
| | 危险品仓库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 191,0,255
|
W3
| | 堆场用地
|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114,0,153
|
W4
| | 物流用地
| 物流中心用地
| 57,0,76
|
T
| | | 对外交通用地
| 铁路、公路、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
T1
| | 铁路用地
|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173,173,173
|
T2
| | 公路用地
| 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公路管理站等用地
| 214,214,214
|
T21
| 高速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用地
| 214,214,214
|
T22
| 一、二、三级公路
|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 214,214,214
|
T23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长途客运站用地
| 214,214,214
|
T3
|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T4
|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 91,91,91
|
T41
| 海港用地
| 海港港口用地
| 91,91,91
|
T42
| 河港用地
| 河港港口用地
| 91,91,91
|
T5
|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 51,51,51
|
S
| | | 道路广场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S1
| | 道路用地
| 主次干道、支路,包括交叉路口,不包括居住、工业用地内部道路
| 0,0,0
|
S11
| 主干道用地
| 快速干道和主干道用地
| 0,0,0
|
S12
| 次干道用地
| 次干道用地
| 0,0,0
|
S13
| 支路用地
| 主次干道用地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 0,0,0
|
S2
| | 广场用地
|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 173,173,173
|
S21
| 交通广场用地
|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 173,173,173
|
S22
|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 173,173,173
|
S3
|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
| 132,132,132
|
S31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132,132,132
|
S32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 132,132,132
|
S4
| | 交通设施用地
|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 51,51,51
|
S41
| 公共交通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无轨电车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
| 51,51,51
|
S42
| 货运交通
|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51,51,51
|
S49
| 其他交通设施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 51,51,51
|
U
| | | 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0,153,204
|
U11
| 供水用地
|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 0,153,204
|
U12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 0,153,204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等用地
| 0,153,204
|
U14
| 供热用地
|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 0,153,204
|
U2
| | 消防设施用地
| 消防设施用地
| 127,191,255
|
U3
| | 邮电设施用地
|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 127,159,255
|
U4
|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 0,127,255
|
U41
|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 雨水、污水、排渍站、处理厂等用地
| 0,127,255
|
U42
|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等用地
| 0,127,255
|
U5
| | 施工与维修设施
|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 0,102,204
|
U6
| | 殡葬设施用地
|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0,76,153
|
U9
| |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如防洪等设施用地
| 0,95,127
|
G
| | | 绿地
|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 |
G1
| | 公共绿地
|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0,204,0
|
G11
| 公园
|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公园
| 0,204,0
|
G12
| 街头绿地
| 沿道路、河湖和城墙,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 0,204,0
|
G2
| | 生产防护绿地
|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 0,255,127
|
G21
| 园林生产绿地
|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 0,255,127
|
G22
| 防护绿地
| 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 0,255,127
|
D
| |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D1
| | 军事用地
|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导航、观测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 0,127,127
|
D2
|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102,204,204
|
D3
| | 保安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全保卫部门,不包括公安局和分局
| 127,223,255
|
E
|
| | 水域和其他用地
|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 |
E1
| | 水域
| | 0,255,255
|
E2
|
| 耕地
|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 200,220,100
|
E21
| 菜地
|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 200,220,100
|
E22
| 灌溉水田
|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 200,220,100
|
E29
| 其他耕地
|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 200,220,100
|
E3
| 园地
|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 200,220,100
|
E4
| 林地
|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 200,220,100
|
E5
| 牧草地
|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 200,220,100
|
E6
| | 村镇建设用地
| | 220,180,130
|
E61
| 村镇居住用地
|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 220,180,130
|
E62
| 村镇企业用地
|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220,180,130
|
E63
| 村镇公路用地
|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 220,180,130
|
E69
| 村镇其他用地
| 村镇其他用地
| 220,180,130
|
E7
| 弃置地
|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 255,2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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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
| 露天矿用地
|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 215,2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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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镇规划用地分类参照上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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