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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为前款规定距离的2倍。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下埋设的输油管道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最小净距离不小于0.5米。

  第二百二十二条 输油管道不得在铁路车站及货场内穿越铁路。对于穿越站外区间铁路和高速公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穿越快速路以及其他城镇主要道路的,可以加装套管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管道穿越铁路路堤的,套管超出路堤坡脚的长度不小于3米;穿越铁路路堑的,套管超出路堑顶长度不小于5米,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
  (二)输油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快速路以及城镇其他主要道路的,套管端部距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米。
  第二百二十三条 输油管道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第二十六章 城市供热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
  (二)便于引出管道,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
  (三)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
  (五)全年运行的,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六)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

用地面积 (ha)

蒸汽锅炉(t/h)

热水锅炉(MW)

<80

<56

<1

80~140

56~116

1~1.8

140~300

116~232

1.8~3.5

--

232~464

3.5~6.0

--

≥464

≥4.0



  第二百二十七条 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锅炉房总容量(MW)

用地面积(m2

锅炉房总容量(MW)

用地面积(m2

<21

<1800

56~116

2500~4000

21~56

1800~2500

>116

4000~5000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供热建筑面积(万m2

<50

50~100

100~300

300~500

500~800

800~1300

占地面积(m2

<500

700

1000

1500

2000

2500

注:上述面积中不包括储水罐面积。如中继泵站需要设置储水罐,可以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第二百二十九条 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
  第二百三十条 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第二百三十一条 城市热力网布置,应当根据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与各类管道、建筑物、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
  (二)穿越厂区的,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地上架设的,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当便于检修,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
  (二)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
  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5米;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
  第二百三十六条 热力管道与河流、公路、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特殊情况下,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与河流、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 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应当加装套管保护。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
  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直径小于500毫米的,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
  第二百三十八条 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

第二十七章 管线综合

  第二百三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第二百四十条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第二百四十一条 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
  第二百四十二条 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
  (二)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靠近道路中心线;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远离道路中心线。
  (二)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三)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电力排管、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给水配水管线、中水配水管线、燃气低压管线、电信管孔、燃气中压管线、热力管线、电力排管、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因素设置。

  第二百四十七条 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燃气低压管线;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第二百四十九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管线名称

 

管线名称

给水管线

中水管线

排水管线

燃气管线

热力管线

电力管线

通信管线

d≤ 200mm

d>200mm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A

B

A

B

给水管线

d≤200mm

 

0.5

1.0

0.5

1.0

1.5

1.5

0.5

0.5

d>200mm

0.5

1.5

1.0

中水管线

0.5

0.5

 

0.5

0.5

1.0

1.5

1.5

0.5

1.0

排水管线

1.0

1.5

0.5

 

1.0

1.2

1.5

2.0

1.5

0.5

1.0

燃气管线

低压

0.5

0.5

1.0

DN≤300mm 0.4

DN>300mm 0.5

1.0

0.5

0.5

1.0

中压

A

1.2

1.0

1.5

B

次高压

A

1.0

1.0

1.5

1.5

2.0

1.0

1.0

B

1.5

1.5

2.0

2.0

4.0

1.5

1.5

热力管线

直埋

1.5

 

1.5

1.5

1.0

1.0

1.5

2.0

 

2.0

1.0

管沟

1.5

2.0

4.0

电力管线

直埋

 

0.5

0.5

0.5

0.5

1.0

1.5

2.0

 

35kV以下0.5

 

-

排管

35kV以下2.0

-

通信管线

直埋

0.5

1.0

1.0

1.0

0.5

1.0

1.5

1.0

35kV以下0.5

35kV以下2.0

0.5

管道

1.0

-

-

注:距离单位为米。



  第二百五十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建、构筑物

                         

  

管线名称

建筑物

基础

地上杆柱

铁路

(堤坡角)

城市道路

侧石边缘

公路

边缘

围墙或

者篱笆

河道

通信照明    以及<10kV

高压铁塔基础边

≤35kV

>35kV

给水 管线

d≤200mm

1.0

0.5

3.0

5.0

1.5

 

1.0

6

d>200mm

3.0

中水 管线

d≤200mm

1.0

0.5

3.0

5.0

1.5

 

1.0

6

d>200mm

3.0

排水管线

2.5

0.5

1.5

5.0

1.5

1.0

 

6

燃气管线

低压

0.7

1.0

1.0

5.0

5.0

 

1.5

1.0

6

中压

1.5

5.0

 

1.5

1.0

 

次高压

6.5

5.0

 

1.5

1.0

 

热力管

2.5

1.0

2.0

3.0

1.0

1.5

 

1.0

 

电力电缆

0.5

0.6

3.0

1.5

1.0

0.5

 

电力排管

0.5

1.0

3.0

1.5

1.0

0.5

 

电力沟槽

0.5

1.0

3.0

1.5

1.0

0.5

 

电信电缆

1.0

0.5

0.6

2.0

1.5

1.0

 

 

电信管道

1.0

1.0

1.0

2.0

1.5

1.0

 

 

 

地上杆柱

通信照明

2.0

 

 

地面杆高的4/3倍

 

 

 

 

高压塔基础边

≤35kV

3.0

 

 

最高杆

(塔)高

最高杆(塔)高

最高杆(塔)高

 

最高杆

(塔)高

>35kV

5.0

 

 

最高杆(塔)高加3m

最高杆(塔)高

最高杆(塔)高

 

最高杆

(塔)高

注:距离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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