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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十八条 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分类

容积率

普通仓库用地

单层

≥0.5

多层

≥0.8

危险品仓库用地

 

≥0.5



  第七十九条 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仓库类型

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前款规定的2倍。
  第八十一条 粮食储备仓库、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条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并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
  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名称

与不同等级石油库的距离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

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

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30

25

25

25

5

公路

25

20

15

15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40

40

40

40

40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

300

300

300

300

300

注:除表中另有规定的,单位为米。



  第八十四条 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
  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疗养院、医院、幼儿园、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十五条 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加工业、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

第十三章 城市绿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六条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十七条 城市绿地标准,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特殊情况,依据详细规划。

第二节 公园绿地

  第八十八条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第八十九条 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5%;
  (二)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三)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四)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条 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至1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凉亭、雕塑、活动设施等;
  (二)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至0.5千米,可以设置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动设施;
  (三)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于75%。
  第九十一条 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等。
  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第九十二条 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第九十三条 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二)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三)设置安全、卫生隔离设施,绿带,饲料加工场和兽医站。
  (四)园内不得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第九十四条 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4%;
  (二)综合性植物园,设置体现本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三)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四)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
  第九十五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
  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第九十六条 带状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宽度应当大于8米,地块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二)以大面积绿化为主,布置小型休息设施;
  (三)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于75%;
  (四)园内不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七条 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九十八条 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第三节 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
  第一百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零一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带。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留绿化宽度。一级河道绿带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带不小于15米。
  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可以设置防护绿地。
  第一百零三条 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零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条 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

第四节 附属绿地

  第一百零六条 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
  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5米;
  (二)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5米;
  (三)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
  (四)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以为开放式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 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代码

用地名称

绿地率下限(%)

代码

用地名称

绿地率下限(%)

C1

行政办公

35

C5

医疗卫生

35

C3

文化娱乐

35

C6

教育科研

35

C4

体育

35

W

仓储

20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每人0.5平方米,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5平方米。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四)中小学、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6米,地表进行绿化的,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

第五节 城市道路绿带

  第一百一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需要设置绿带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
  (二)环城四区以内其他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单位(m)

内环线以内

内环线至中环线

中环线至外环线

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

城区、镇区段

其他地区

快速路

10

20

30

30

50

主干路

5

10

20

20

40

次干路

3

5

10

10

30


  (三)环城四区以外地区的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单位(m)

城区、镇区段

其他地区

快速路

30

50

主干路

20

40

次干路

10

30


  (四) 滨河道路的道路绿带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

海河42平方公里范围内(m)

内环线以内

10

内环线至中环线

25

中环线至外环线

50

海河42平方公里范围外(m)

一级河道

25

二级河道

15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交桥周围绿带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现状互通立交桥,以匝道外边线水平投影线为基线,引桥段从立交起坡点计算,后退50米;
  (二)规划互通立交桥,以立交用地控制线为基线后退50米;
  (三)分离式立交桥,按照道路等级确定。

第十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依据日转运量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转运量

(吨/天)

类型

用地面积

(m2

附属建筑

面积(m2

与相邻建筑

间距(m)

绿化间隔

带宽度(m)

≤150

小型

1000~1500

100

≥10

≥5

150~450

中型

1500~4500

100~300

≥15

≥8

>450

大型

>4500

>300

≥30

≥15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1000至1500平方米。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离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大于5千米,距离新城、建制镇建成区大于2千米,距离居民点大于0.5千米;
  (二)用地面积指标根据设计处理量,依照规范计算执行;
  (三)四周应当设置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在城镇以外地区。
  (二)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类型

日处理规模(吨)

总用地面积(万m2

Ⅰ类

>1200

4~6

Ⅱ类

600~1200

3~4

Ⅲ类

150~600

2~3

Ⅳ类

50~150

1~2

注:总用地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
  加油站、公交首末站、地铁出入口以及大型公建等设施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

设置间距

(m)

建筑面积

(㎡/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座)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1~2

800~1000

30

60

注:1.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可按下列标准设置:

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沿路设置的间距要求为: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隔离带。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底层,设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第十五章 防灾设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消防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4.2平方千米,其他地区为7.0至8.0平方千米。
  (二)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
  (四)消防站主体建筑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于50米。
  (五)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200米。
  (六)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消防站类型

用地面积(m2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第一百二十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人防设施,人防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方便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第四编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时,按照屋脊顶面和檐口顶分别计算,以影响大的计算建筑间距;确定其他情况时,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小于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多、低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者南偏西≤15度的,与北侧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61倍;属于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计算间距不小于多、低层建筑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于6米。
  (二)朝向为其他方向的,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应当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方向角(度)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折减值

1.0 L

0.90 L

0.80 L

0.90 L

0.95 L

注:1.正南向方向角为0度,0~90度为南偏东或者南偏西的方向角。2.L为正南向平行布置的标准建筑间距。3.方向角大于90度的为北向。4.设计总平面图的真北方向,应与本市1:500、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的坐标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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