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乡、村庄道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乡/村庄

规划人口规模

道路级别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30000人

10000~30000人

<10000人

-

村庄

>600人

-

200~600人

-

<200人

-

-

注:1.●为应设级别;○为可设级别;-表示可以不设置。

2.规划人口规模是指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



  第四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
  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分析图、规划布局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图纸比例为1:1000至1:10000。

第三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章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第四十九条 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人口规模(人)

50000~75000

10000~15000

2500~3500



  第五十条 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等形式组合,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合计

居住用地(R)

100

100

100



  第五十二条 居住组团建筑密度、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

类别

改造区

新建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1~3层

35%

1.1

33%

1.0

4~6层

27%

1.6

25%

1.5

7~9层

25%

2.0

22%

1.8

≥10层

18%

3.0

16%

2.5

注:1.多层与高层混合住宅根据规划设计具体确定。

2.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第五十三条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金融、市政公用等设施,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中心镇、

一般镇

新城

滨海新区

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8.6

9.2

11.6

13.0

人均用地(㎡/人)

8.8

9.1

9.5

10.0


第二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第五十八条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办公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分项      规模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8~1.2

0.8~1.3

1.0~1.4

1.0~1.5

人均用地(㎡/人)

0.8~1.3

0.8~1.3

0.8~1.1

0.8~1.1


第三节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中心镇、一般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3.1

3.3

3.8

4.2

人均用地(㎡/人)

3.3

3.3

3.2

3.2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要求

分项

营业面积

(㎡)

服务半径(m)

布局要求

大型超级市场

≥6000

≥2000

市、区商业中心、城郊结合部、交通要道及大型居住区

超级市场

≤6000

≤2000

市、区商业中心、居住区


第四节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第六十二条 文化娱乐设施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等设施。
  城市规划确定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不足的,应当提出预留用地的面积以及范围。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指标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中心镇、

一般镇

新城

滨海新区

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8

0.8

1.1

1.1

人均用地(㎡/人)

0.8

0.8

0.8

0.8


  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各分项,占文化娱乐设施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类别名称

百分比

广播电视出版类

图书展览类

游乐、文化艺术类

占文化娱乐用地(%)

10~15

20~35

50~70


第五节 体育设施用地

  第六十三条 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6~0.9

0.5~0.7

0.5~0.8

0.6~0.9

人均用地(㎡/人)

0.6~1.0

0.5~0.7

0.5~0.8

0.5~0.8

注:定位于体育产业的新城和建制镇,用地指标可以突破上限。


  体育设施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市级体育设施(ha)

12~15

20~30

30~80

区县级体育设施(ha)

6~9

10~15

10~20

注:建制镇不得低于新城的下限标准。



  第六十四条 体育场、体育馆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标准

(1个/万人)

观众规模

(千座)

用地面积

(k㎡)

千人指标

(㎡/千人)

1.市级

 

体育场

100~200

30~50

86~122

40~122

体育馆

100~200

4~10

11~20

5.5~20

游泳馆

100~300

2~4

13~17

4.3~17

其他体育项目

10

5~10

合 计

 

 

 

54.8~169

2.区县级

体育场

30

10~15

50~63

167~210

体育馆

30

2~4

10~13

33~43

游泳池

30

 

12.5

42

其他体育项目

 

 

6

20

合 计

 

 

 

262~315

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参照市级建设标准;新城参照区县级建设标准,建制镇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采用下限。


第六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7~0.8

0.6~0.8

0.9~1.1

1.0~1.2

人均用地(㎡/人)

0.6~0.7

0.6~0.8

0.8~1.0

0.9~1.1



  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规模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千人指标床位数

4~5

4~5

6~7

≥7



  第六十七条 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

建设规模

100床~500床

﹥5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80~85

86~90



  第六十八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
  第六十九条 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床位数(床)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规划占地面积(ha)

1~3

3~6

6~9

≥10


第七节 教育设施用地

  第七十条 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设施。
  第七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第七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护理院、老年大学、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等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2~0.3

0.3~0.4

0.3~0.5

0.3~0.5

人均用地(㎡/人)

0.2~0.3

0.2~0.4

0.2~0.4

0.2~0.4



  第七十三条 残疾人康复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规模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规划用地(ha)

0.5~1.0

1.0~1.8

3.5~5

≥5



  第七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设施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一般标准

较高标准

高标准

单个用地(ha)

0.8~1.2

1.2~2

﹥2


第十一章 工业用地

  第七十五条 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工业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容积率

一类工业用地

≥1

二类工业用地

≥0.7

三类工业用地

≥0.5



  第七十六条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

  第七十七条 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