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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确定贴息总额。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和财政预算,确定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同时会同市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龙头企业申报资料、市级金融机构复查意见、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等,按照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逐户确定贴息资金数额。市财政对龙头企业贷款利息实行有限贴息,贴息率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金额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计划下达。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贴息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预算,资金预算抄送市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受托金融机构,直接拨付龙头企业帐户。受托金融机构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文件)和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入龙头企业所在地开户行,转入龙头企业账户。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各年度企业贷款利息,财政已经贴息的资金进行登记,避免企业同一贷款利息重复享受贴息。受托市级金融机构在拨付贴息资金时,如发现企业名称、开户银行、企业账号等有误时,不得拨付贴息资金,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经核对无误后再行拨付。市财政局安排给龙头企业的贴息资金,年终由市财政局列报决算。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监管。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或委托中介机构)和市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和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龙头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况,在3年内取消贴息资金申报资格;对单位或企业有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收回贴息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受托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拨付和滞留贴息资金,否则取消委托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要与项目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相互沟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贴息资金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市各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02]49号)、《重庆市百个经济强镇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财农[2003]91号)、《重庆市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财农[2004]39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07]68号)同时作废。对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贴息资金管理,按中央规定执行。

  附件1:
  重庆市龙头企业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        (公章)

龙头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主要经营内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上年度贷款金额(万元)

 

邮政编码

 

   龙头企业级次
  (国家、市、区县)

 

 

其中:一、农业相关基础设施贷款

 

上年产值
  (万元)

 

上年上交税金
  (万元)

 

 

      二、种植、养殖业和
  种苗(种子)贷款

 

上年吸纳农村劳动力(人)

 

      三、农产品收购贷款

 

上年农村劳动力用工日(个)

 

      四、农产品加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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