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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审议专利资助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审定专利资助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九条 资助方向和重点:
  (一)正在申请专利的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和项目;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和项目;
  (三)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专利资助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专利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使用费。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的,当事人双方享受国家、省有关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的专利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专利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现动态管理。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以下简称冒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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