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宜春市专利资助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自主创新和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专利保护、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质监、税务、教育、农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资助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资助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视情况建立专利专项资金,并根据专利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加大资助支持力度。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及产业化的费用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补助;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扶持发明创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