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计算机管理处全面负责网站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性管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检测,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转、信息页面正常浏览、网上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高效。
第十四条 加强数据安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系统数据,不得有任何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计算机管理处要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按照保密要求,其他诸如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不宜在网上发布的税收征管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用户密码,严禁擅自将用户名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防止遗忘、被盗用或泄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网站维护考核通报制度。市局办公室将网站应用与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按月对各单位的维护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建立网站运行维护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网上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