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8]58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45号),现就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特困企业的审核确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确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确定的特困企业名单通知市内七区民政部门,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参保手续办理。市内七区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以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为参保缴费单位。参保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人员的增、减手续,由区民政部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对由政府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补助金等优抚医疗补助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以各区为缴费单位制定当年度筹集计划,并下达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应筹集资金统一缴纳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资金逾期不到位的,其参保对象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优抚医疗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确定。无工作单位优抚对象参保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视同在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视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以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为基数计算。
五、“超限费”的缴纳。参照《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济劳社险字〔2002〕38号)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各区参保的无工作单位和特困企业的优抚对象,其退休人员(含视同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含视同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超过部分,由区民政部门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人分年度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