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时,应核对《医保卡》和身份证明,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有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需住院治疗的,由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住院治疗,但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3)参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不得超过7天量。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医保卡》备查。
  (4)参保人患同一种疾病,15日之内一般不得重复住院。确需再住院治疗的,须携带《医保卡》、上次出院记录和本次入院证明复印件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重复住院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签定《自费协议书》。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每日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医保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
  补卡期间需要住院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开具无卡证明,凭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补卡期间需要医疗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无卡证明,凭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
  参保人在开具无卡证明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先垫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卡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做补结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在异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住院备案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本市治疗。
  参保人在异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除具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外,只能报销一所医院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办理异地住院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治疗结束后,凭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人所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医疗机构未确定等级的,按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