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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项规定的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不包含关节矫正及婴幼儿唇、腭裂等功能性治疗。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照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危重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医保卡》和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申请可以为其开设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治疗确有困难的;
  (4)其他病情符合住院条件,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需经接诊医师提出初步意见,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提供参保人的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第二十九条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为90天,参保人因病情确需延长的,应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但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最长时间不超过150天。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最高限额平均为60元。限额以内的费用,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结算。超过限额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住院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负担一次。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门诊规定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参保人有效证件,发现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窗口,使用统一的专用票据,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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