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含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门诊规定病种不得处方外配。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时,除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办理住院手续须出示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同时出示《门规证》。
第二十条 对
《暂行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门诊医疗,参保人可凭《医保卡》和相关身份证明直接就医,只结算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 《暂行办法》第
二十二条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异地住院治疗的,应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转异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以下简称《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诊医院限定为北京、上海或天津三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且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治疗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检查、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院的诊疗水平须高于本市诊疗水平。
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诊断书、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以下统称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暂行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生育及相关手术是指生育及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