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中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伍(毕业)后无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安置(择业)期满后第一个缴费期及时缴费参保。未按规定缴费的,按
《暂行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由于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转出本市、死亡等原因无法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原始单据,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返还申请表》,办理参保个人缴费返还手续。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参保人统一制作《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由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十八条 《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在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后统一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规证》),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门诊规定病种的鉴定标准和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