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及其户口所在区政府按比例负担。
  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后至下个缴费期前可随时参保缴费。
  参保人基础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参保人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参保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由学校、托幼机构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参保人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其他非从业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按年度在缴费期内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验证明材料,办理续保手续,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 办理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应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办理补缴费手续。
  参保人补缴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缴费后又中断缴费的,补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应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 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缴费期后及时编制本辖区《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人员汇总表》,分别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申请。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专户,各区收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要及时上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暂存收入过渡户中的资金应在每月底前全部划入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支出情况编制用款申请,并附详细说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专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