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具《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以下城镇居民参保时还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从业居民)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业证明。
(2)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四)项所称的重度残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所载明的重度相应等级。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证件丢失的,应由原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按普通居民缴费。
(5)对重度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其他非从业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 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八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学校、托幼机构和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和确认,并生成《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费人员过录表》,反馈至有关单位。
第九条 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收缴,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