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8〕8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制定了《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可按医疗年度转换。
第二条 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可以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
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院校、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就读,国家正式招生且学制1年(含)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等学校学生可按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1)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凭户口簿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填写《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