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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征收土地方案、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保障方案及说明材料和公示材料、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划拨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及时提供给被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按照第八条的程序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经市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花名册》和缴费标准,将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将补缴资金上缴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补缴资金划拨到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划拨凭证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无误后,划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划拨凭证和《花名册》,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集体缴费明细表》(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五章 基金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张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以村(居)为单位报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报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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