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册的16周岁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以村(居)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1、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确定参保方案,提出参保人员名单;召开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参保人员名单,张榜公示3天。
2、参保人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编制《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填写《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参保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
6、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15年;女满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20年。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筹集。筹资比例: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