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8]7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精神,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程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济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50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政策,是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谁征地、谁筹资、谁保障”的原则,做到即征即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实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审核、确定、报批;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批、划拨;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并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地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事项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373号)的要求,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关于征地材料的相关说明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区和乡(镇、办)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村集体、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划拨;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