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524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矿产研究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抢险项目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和抢险救灾特性。《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定:对应急抢险等不宜招标的施工项目,可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直接委托承担抢险治理任务。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严格审查,确定招标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地灾治理工程招标方式核准实行分级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使用国家、市级专项资金地灾治理工程招标方式进行核准;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其余地灾治理工程招标方式核准。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特殊项目,才能采取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一)出现险情,需立即实施抢险排危的;(二)招标成本较高,且投资规模符合(渝办发〔2001〕29号)文件规定可不招标的;(三)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报经市政府、区县政府批准确定为应急抢险项目的;(四)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投标人报名参与竞标的;(五)符合规定的竞标人数量不足而造成招标失败的;(六)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
确定采取择优选择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依据文件:出现险情需立即实施抢险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或市技术支撑单位的意见;投资规模应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建设工期应以监理或施工专家依据施工图结合现场实际审核工期为准;招标失败的应以招标人的报告为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应有相关法定部门的证明材料。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拟择优选择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行审查核准。除对出现险情需立即实施抢险排危的,可依据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意见先委托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实施应急抢险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应按要求和程序规定审查。
二、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度。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施工单位数据库(第一批名单附后),作为地灾治理工程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备选单位。市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施工单位数据库内单位应在市行政监察对象中选择,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考察、公示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