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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8〕39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全市流转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取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的征税问题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因代收代付水电气费业务前期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进行清理,清理日期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

  二、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因开展内销业务而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经过延长辅导期后,其销售收入仍然未达到正式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继续延长其辅导期。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撤消注销申请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撤消注销申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仍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商业企业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免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只有免税收入的企业,如居民供暖企业等,其全部免税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不需要报市局批准。

  五、关于分支机构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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