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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8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我市作为试行省市之一,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元月1日起,凡是市内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下简称试行规范),原《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与试行规范不一致的内容,以试行规范为准。

  试行期间,各单位如发现试行规范中有错、漏及不完善需要修改的地方,请于2009年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建议送市局地环处。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体周边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2007]28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内部质量管理,全面收集资料、现场调查踏勘,做好分析计算、成果论证、内部审查等各项工作。

  一要全面收集评估区现有地质资料。包括评估区及周边曾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价)、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等所有资料,收集的资料应当满足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补充实物工作。处于已治理地质灾害区内的评估还应收集灾害治理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影响地质灾害稳定性的验算意见(包括灾害体治理后所有新增荷载)。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收集区域内所有已经开展的建设项目荷载情况。

  二要在现场认真踏勘,做好野外记录,采集影像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技术工作人员在现场的工作相片、评估范围全景相片和危险地段的详细相片,必要时包括摄像资料),进行野外分析,形成野外工作资料。野外工作资料深度应当满足国家和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要求。

  三要充分考虑场地地质环境总体容量,加强场地整体稳定性的分析论证。对于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上的建设项目,应做好特殊工况条件下稳定性论证,包括:应校核验算建筑物(包括地质灾害治理后所有实施的建筑物)加载和扰动工况、偶遇降水工况和地震动工况下的滑坡体整体稳定性,不能仅靠原地质灾害勘查所提出的稳定系数作为建设场址稳定验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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