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8〕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四)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七)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退休时间的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通知》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退休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