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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各保险机构应在每月终了10日内,将代收的车船税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所属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由上级保险机构将代收单位代收的税款划转到代收单位,再由代收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也可由上级保险机构将税款按来源地分解后,分别向代收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第十七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各保险机构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表样见附件二)、《车船税完税车辆明细表》(表样见附件三),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申报解缴税款。
  第十八条 各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监督其依法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将委托中介机构的名单、地址、法人代表等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各交强险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共同对全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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