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全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制发了《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是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依法向投保人收取车船税,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代收机动车车船税。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