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二、搞好宣传,密切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要求,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上连续进行税法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在各保险业务办理柜台上放置告示牌,告示牌统一印制如下内容:“×××地方税务局告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细则》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明了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务使从业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定义务。各保险机构必须按照险税同步的原则,严格执行一车一险一税的工作程序,确保每辆车辆足额缴纳保费的同时足额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当日将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码、单位、名称、电话号码、详细住址、邮编等情况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在2008年一季度要指派一定数量的税务人员在交强险业务办理现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在购买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形成投保人自觉投保缴税,保险机构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良好局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