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5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全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地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的要求,基本都开展了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但普遍存在代收税款率偏低的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扎实推进代收代缴工作,现对此项工作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在关键环节,做好代收代缴工作。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和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省地方税务局与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共同负责对全省车船税进行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积极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将联合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