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鄂工发〔2008〕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1号),明确了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国税部门代收。为切实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鄂工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的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单独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国税代收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地税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等相关部门做好单管户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代收工作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