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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4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的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各地对照总局和省局的清理结果,对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清理情况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59号)。
  (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0号)。
  (三)《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62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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