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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省地方税务局开通的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第五十二条 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评为A级信用的纳税人,将进行公告。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纳税服务为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服务活动。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实施办法,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工作绩效考核评估与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分级负责制,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进行一次“纳税服务明星”评选活动。省局将在各地评选的基础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纳税服务明星”评选活动,颁发其“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明星”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制度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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