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地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税务稽查部门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内外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税收检查和调查,提倡实行与国税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检查与调查,避免多头重复安排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人员应当自觉执行检查(稽查计划)准入制、法定凭证制、查前告知制、特定执法权限审批制、跟踪回访制、稽查建议制,不断规范检查行为。
第三十七条 税收检查实行检查准入制。
税收检查原则上对一户纳税人一年只检查一次,除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案件外,非特殊原因,A级信用纳税人在两年内不列入检查计划。
对上级稽查部门已列入当年稽查计划的纳税人,下级稽查部门不得将其列入当期稽查计划。
第三十八条 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或日常检查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出示全国统一的专用税务检查证;征收、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出示全国统一的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九条 检查人员开展税务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事项告知书》,告知税务检查的程序、廉政规定、回避制度以及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实施调账检查时,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凡是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的,须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凡调取当年账簿和当年其他纳税资料的,须经市(州)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完整归还。
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凡是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必须经市(州)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凡调取当年账簿和当年其他纳税资料的,须经市(州)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完整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