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应即时办结。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种、税款及所属期限开票征收入库。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结算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引导纳税人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为避免纳税人排队拥挤,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结算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引导纳税人分别在不同时段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和税库银联网,引导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银行(信用社、邮政网点)申报等申报方式,采用支票缴税、银联卡缴税、银行代收等缴税方式。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依法办理纳税人领购、代开发票事宜。对需办理行政许可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手续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对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口头或书面咨询,应当耐心、准确解答。对纳税人咨询不能解答的,应认真记录,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节 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服务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负责税源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开展的税收宣传、纳税辅导、涉税审批、税务约谈等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积极利用信息化服务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审核、上报。
  所有涉税审核审批事项一经办结,应及时告知或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经过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对研究发现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应及时开展税务约谈,认真听取纳税人的说明,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节 检查服务

  第三十三条 检查服务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