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基层税务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着装持证上岗。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一节 征收服务
第十六条 征收服务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其他办税服务场所对纳税人开展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费)款征收、发票领购(代开)、税收咨询辅导、税收资料发放等受理、办理、传递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充分考虑税源分布、信息化水平、税收成本等因素设置办税服务厅,逐步实现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集中设置办税服务厅,条件成熟的地方要设立电子办税服务厅。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提供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开放式办税等,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使用普通话服务,准确熟练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轮岗制度。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应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提供涉税表格的格式文本及必备的办公用品,设置公告栏等办税公开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开辟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设置排队叫号机、POS机、复印机、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显示屏、IC卡电话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设置综合服务、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窗口。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地方,办税服务厅可结合实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对纳税人关注的税收政策、个体税负、收费项目、办税程序、办税时限等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切的方面进行公开,公开的主要事项: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代开发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宜,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