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税务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信息公开指南》和《湖北省地方税收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制定办税公开的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全面、及时进行办税公开。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加强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减、免、抵、退税申办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办理等方面的辅导。
纳税辅导可采取现场辅导、电话辅导、信函辅导、上门辅导、预约辅导、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讲座等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先受理者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解答、办理或协办、转办、引导办理责任。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态度诚恳、语言文明、有问必答。对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按规定办理,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涉税事项的办结时限对外公开,并严格按期限办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即时办结;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在补齐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告知下次办结时间,按照规定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前,必须制定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进户前应当通知纳税人,告知检查时间和事项,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行提醒服务,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报纸、电视公告等多种形式,提醒纳税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和个人隐私保密。非本机关查询涉税信息,必须报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