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02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30日,《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地税机关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实施,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法律救济中,向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 纳税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统一、公开公正、效率便利的原则。纳税服务的核心和第一要务是税法适用的确定性。
纳税服务要以公平执法为根本,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以优化征管程序为目标,努力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 全省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级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域地方税收纳税服务工作。
纳税服务工作由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其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税收管理信息化手段,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基础设施,丰富纳税服务形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