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重点户的稽查,一般由本级稽查局结合专案稽查、专项稽查和交叉稽查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行稽查。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时,其检查人员主要从本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本级稽查人才库抽调,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积极配合上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搞好重点户的稽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时,应做到地方税费统查、票税同查。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的重点户,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委托稽查的重点户,由委托机关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分级分类稽查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稽查的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
第十三条 分级分类稽查查补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在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中,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稽查人员要优化稽查服务,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耐心解答被检查人提出的涉税问题,依法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切实搞好查前、查中、查后各个环节的税务稽查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建立重点稽查户的稽查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申报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务稽查情况,并对相关资料定期比对,实行跟踪监控。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重点稽查户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和落实管查互动机制及信息传递制度,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现代化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稽查部门向重点户的主管税务机关主要传递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收征管建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向稽查部门主要传递重点户的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重点户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立案查处的,必须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其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