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99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反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分级分类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突出稽查重点,增强执法刚性,提高稽查效率,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年缴纳的地方税收总额,将其划分为大、中、小三类,由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实施重点检查的稽查实施模式。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分类稽查的重点纳税户的标准和数量,应根据纳税人总户数、日常税收征管水平、税收秩序环境和税务稽查力量等情况确定,并做到上下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稽查的大型纳税户的标准,目前暂定为年缴纳(代扣代缴)地方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点稽查的纳税户的标准和户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分别报省、市(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五条 纳入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类稽查的重点户确定后3年内不得改变,3年后如纳税数额低于确定的标准的可作调整。新达到确定标准的纳税户,应在次年分别纳入各级重点户的稽查范围。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确定的重点稽查户,应书面告知下一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纳税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搞好上下稽查局之间的工作衔接,以避免稽查空位或重复稽查。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建立重点户的稽查台账,分年度制定稽查计划,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