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我省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价格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价认字〔2008〕394号)
各市物价局:
我省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实现我省公路抓综治、保畅通、为人民的目标,做到长效治理,针对我省部分价格认证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的情况,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现将开展我省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价格认证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改装车辆的恢复和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对其所需要的工时费、材料费等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违法改装车辆的恢复和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价格认证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改装车辆的恢复原状和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价格认证工作。
三、价格认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委托;
(二)价格认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实物勘测、鉴定、计算、论证;
(四)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四、委托人委托认证时,应当出具价格认证委托书,如实提供认证违法改装车辆的恢复和非法拼装车辆的解体有关情况和资料。
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加盖委托人印章或者由委托人签名。
五、价格认证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书载明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与委托人共同确认。
价格认证机构一般不留存认证物品,如确需留存认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价格认证机构接收认证物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认证物品。
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认证人员进行价格认证。
六、价格认证机构认真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一般情况下应在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