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
(五)调解农村集体资产争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行使村(居)、组(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组(社区)负责人对其所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负第一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产权与经营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等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资的企业资产以及在企业或者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五)无偿援助、资助、捐助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中不适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资产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标、租赁及股份合作等开发利用,其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者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集体资产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