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九年一月十日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组(社区)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财务工作业务培训,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