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委托规定》的通知
(吉府法〔2008〕25号)
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法规处: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确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便于及时有效地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设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根据
《办法》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委托规定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委托规定
根据《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部门)现决定将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设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委托给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法制部门、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
委托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委托权限为受委托机关代委托部门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设立在其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办法》所规定的监督权限。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受委托机关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受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监督,并按照
《办法》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持《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监督。